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未分流的应当逐步改造。禁止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