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