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