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排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