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雨水箅子等雨水排放设施中排放、倾倒餐厨油污、垃圾、生活污水;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擅自向排水设施直接加压排水;

(四)通过吸污车、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违规排放、倾倒生活污水或者向排水设施排放未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