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养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汛期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加强对涵洞、隧道、老旧小区、地下空间等易涝区域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