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应当按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应当列入城市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