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检修等制度,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丢失等排水设施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复原窨井盖,及时采取围蔽、疏通、维修、导流等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清洁地面;

(三)对清理排水管网以及泵站等产生的污泥,应当根据其特性和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四)对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及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制定排水防涝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