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增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化粪池;

(二)从事餐饮业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隔油设施;

(三)洗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沉淀池;

(四)新增排水设施接口应当增设沉泥井和拦物格栅;

(五)其他特殊行业的排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