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纳入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承担设施的运行养护、安全管理责任。

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行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