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可能涉及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并签订施工保护协议书。因施工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工程竣工后,涉及城市排水管网的设施应当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查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