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等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收集利用、调蓄等设施,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渗透和调节作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