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