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统筹考虑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的影响,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和填埋量,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