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土壤、地下水环境,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