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接收、处置超出处置范围或者不符合处置要求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