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禁止向水源地、河流、湿地、湖泊、沟渠、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