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

市人民政府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区域执法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应急处置联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