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造成共有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