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业主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