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