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