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办公经费的收支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