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