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