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二条有效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或者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相应的标志。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