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一条有效包装和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农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准确、清晰、显著,使用文字应当规范。进口农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