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三条有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养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