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气、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