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四条有效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