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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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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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