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应当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范围、主要污染物和禁止生产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