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同一议题同步联动开展监督。联动监督可以邀请在宁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同参与。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