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监督,必要时,也可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评议或就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