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