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