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年度计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