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和五年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

(四)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

(五)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