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一)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二)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及成效;(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特别是常务委员会相关调查研究报告提出的问题;(四)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五)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内容。报告内容精炼,重点突出,侧重于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进工作的措施。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部分一般不少于报告篇幅的三分之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