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九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的,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报告前,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