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三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监督议题的建议。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提出前,应当广泛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沟通。联动开展的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沟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