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各方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研究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