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各方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研究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