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的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特别是审议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决议,加强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监督,加强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的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