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