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