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老旧住宅小区专项改造资金,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