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