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选聘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