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