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