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属于收费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满足视距要求,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图纸修建。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100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并在距离平面交叉道口30米至50米处的公路两侧设置警告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